2021-04-08 13:46:00
3月30日,为贯彻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显示,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两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暂行条例》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和清缴做出了重点规范,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与此同时,《暂行条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行条例》还体现了支持新能源的方向,如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前款所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进行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公布,标志着碳排放交易市场规范化迈上了新台阶,碳排放市场参与者均将迎来新的机遇。
以下为《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