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爱的交流 为何仍涉嫌强奸

2021-04-27 22:41:02

安徽宣传片 http://www.dhxcp.com

  谢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和女网友见面后,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自己却涉嫌强奸!这究竟是为何?原来,谢某是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女网友发生了性关系,女孩的母亲发现后报警。

  

  案情回顾:

  2020年8月中旬,谢某与被害人张某洋(女,2008年4月13日出生)通过玩网络游戏“和平精英”认识,随后二人互加微信好友并见面。

  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谢某在明知张某洋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其住处内三次与张某洋发生性关系。2020年9月3日16时许,谢某被抓获归案。

  谢某供述,自己知道对方是13岁,对方跟自己说过在学校读初一,是在微信聊天的时候知道的。自己知道对方的年龄后才发生性关系的,一共发生三次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目前,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拘。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谢某是在明知张某洋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此为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故根据“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的法律规定,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看到这,有网友提出疑问,为何将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定性为强奸罪?

  这是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

  我国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亦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5-2020 明月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