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女主“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判15年

2021-05-20 1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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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入室“盗窃”,被女主人发现后,女主“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男子被判十五年!

  

  【案情分析】男子李某由于手头拮据,想“弄”点钱花,于是在自己熟悉的几个小区到处转悠,想着找户“好下手点”的有钱人家。几经转悠后,他发现某单元的二楼人家的阳台门未关,仔细观看一段时间后,发现该房间只有一个女人在家。于是他就在楼下附近开始等,等女主人入睡。

  

  凌晨时分,看到该房间的灯已经关了许久。他猜测此时女主已经入睡,随后便带上提前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并爬上了房间的阳台上,由于阳台并未锁门,他轻而易举地就进入屋内。在翻找财物时,不小心吵醒了正在熟睡中的户主卢女士。卢女士开灯查看时,发现了李某。此时李某立马拿着之前准备用来“防身”的刀顶住卢女士,并威胁她不许叫喊,让其说出家中贵重物品到底放在哪里?迫于无奈,卢女士都如实告知对方,随后李某将家里的5000多元现金和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并装入自己带来的背包里。

  

  正准备离开时,李某发现卢女士脖子上的项链还有其手上的戒指也应该很值钱,故此又上前去取下并放入背包内。就在此时李某对卢女士临时又起了“歹心”,把刀放到卢女士的脖子上说道“你见过我的样子,我不放心就这样走了,要么你陪我睡一觉,要么我杀了你灭口,我才放心!”

  由于担心自己真的会被李某灭口,卢女士权衡利弊之下,最终同意了对方的要求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李某逃离现场,卢女士随即到小区保安处求助报警。不久,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最终李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文中名为均为化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曾多次“狡辩”自己只是“盗窃“不是抢劫,还有和卢女士发生性关系是对方“自愿”的,过程中卢女士并没有做出任何反抗,并且是她自己主动脱衣服的,因为他并没有犯强奸罪。

  对于李某的辩解,法院最终没采纳。为什么呢?下面我先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强奸罪以及其量刑标准?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客观要件上是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案情,卢女士当时明显是受到李某的胁迫,才不敢反抗的。李某犯案时也曾说过“如果不陪他睡一觉,就会灭口”,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卢女士自然是不敢反抗的。故此,法院认定李某为强奸罪是“毫无悬念”的。而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判其五年是有理有据的。

  至于李某说的只是盗窃罪,我们再来看看法律上对抢劫罪是如何解释与量刑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合本案案情,李某虽开始预谋时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卢女家中,但是当卢女士发现时,李某并没有逃离现场,而是拿出提前准备好的刀具,以此威胁卢女士交出家中的财物与贵重物品。完全符合刑法中描述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此认定李某为抢劫罪。而抢劫罪中如有入户抢劫情节的,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判处李某抢劫罪十一年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两罪合在一起,在法律名词上叫做数罪并罚,法院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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