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收监管函:因未就财务公司流动性困难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2021-11-01 14:16:20

西安

  东旭光电董事会收监管函,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财务公司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风险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25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文章来源:财联社)

文章来源:财联社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15-2020 明月网版权所有